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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更新有關產品市場監察及合規性的法規

市場監察規例適用於所有受歐盟協調規例規管的產品。規例(歐盟)2019/1020於2021年7月16日起生效。

市場監測規定禁止某些商品在市場上放置,除非在歐盟建立經濟運營商,且他們被確定負責合格性檔案的可用性,當市場監督部門和當局有理由相信產品會帶來了風險時,配合和通知他們。這可以是:

貨物製造商

進口商(如製造商並非位於歐洲聯盟)

授權代表

履行服務提供者(如上述機构均不在歐盟)

這項規定適用於市場監察規例所涵蓋的部分貨品,包括建築產品、機械、玩具、無線電設備、壓力設備、電力及電子設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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